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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1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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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内蒙古自治区的沟通协商,及时协调解决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局)、相关直属单位要指导做好内蒙古民政专项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工作,及时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做到部本级福彩公益金和重大项目投入向内蒙古社会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并适当降低地方配套投资的比例。

  

  (二十二)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支持内蒙古科学规划民政事业发展前景,进一步加强事关民生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好党的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支持内蒙古民政部门加强协工作,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支持内蒙古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不断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内蒙古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能力。支持内蒙古尽快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不断夯实民政工作基础,切实解决基层民政力量薄弱问题。加大对内蒙古边境旗(县、市、区)、少数民族旗(县、市、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支持内蒙古提高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对外合作水平。

  

  (二十三)加大内蒙古民政队伍建设力度。将内蒙古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国民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给予大力支持。支持内蒙古民政干部到民政部机关学习锻炼,选派部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内蒙古民政系统挂职锻炼。支持内蒙古对新任县级以上民政局长进行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轮训。支持内蒙古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和服务机构建设,将内蒙古社会工作事业纳入国家“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予以重点推进,将基层民政干部素质建设作为民政部支持西部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予以重点倾斜,为推动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保障。

  

  (二十四)提高内蒙古民政信息化水平。采取中央投入一部分、自治区筹集一部分、市县配套一部分的办法,加强集社会救助、减灾救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社会福利等业务内容,具备对外宣传、业务管理和指导、远程培训等功能的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内蒙古民政部门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效能。部信息中心要按照功能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协助内蒙古提出民政信息化建设方案,推动内蒙古民政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体系建设。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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