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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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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市内四区开发的保洁、保绿、治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各区组织开发和管理,次年岗位开发计划和资金预算于当年7月底前提报,经批准后按季预拨补贴资金,年终清算。

  3.对社会、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补贴。其中,市内四区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5.对协保人员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实现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因身体患有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七)完善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2011年后新招用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八)完善职业介绍政策。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并实现就业的,由市、区市财政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负担。

  (九)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全面落实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基层就业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镇卫生院、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左右,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三、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3.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贴息,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和贷款奖励机制,确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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