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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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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完善自谋职业扶持资金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给予5000元资金扶持。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十三)继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本市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市、区市财政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十四)完善创业基地奖励政策。对各类单位或个人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达到标准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对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继续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四、完善职业培训政策,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另外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以上补贴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机构扶持政策。实施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扶持项目,每年从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中,选择一批培训规模大、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市财政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扶持。建立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耗材补贴机制,对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开设的适应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且技术含量高、耗材成本大的专业,市财政根据实训数量、培养层次和培养效果,给予一定的实训补助。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推进市场化培训招标。强化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培训课程体系,加强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开发。进一步健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组织省市首席技师参加新技术、新知识培训及市情国情考察、咨询和休假活动。每年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职业培训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五、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要根据目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任务日益繁重的特点,合理确定市、区市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2.加强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外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要达到15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应于2012年底前建设到位。加强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对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信息网络建设达到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3.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工作。整合各种资源,按职责、人员、制度、工作、经费和场地“六到位”的要求,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延伸到社区(村)。社区(村)要在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开设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可单独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各区市财政或街道(镇)应在经费上予以保障。2012年末,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率达到70%以上。2015年末,建成充分就业城市。

  (十九)健全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从2011年起,全市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

  (二十)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治理整顿专项行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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