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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发布时间紧、涉及面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提请市法制办提前介入。 (三)市法制办发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应通过市政府办公厅要求起草单位及时补正。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补正的,应将材料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起草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补充说明、依据等材料。 市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审查意见后,可以直接协调处理或者转起草单位处理,按照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具体制度由市法制办另行制定。 (四)办公厅业务处室在拟制文件时,应根据文件性质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单“是否属规范性文件”一栏内填写“是”或“否”,如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将拟发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备说明等材料一并送秘书一处进行发文审核。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涉及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公报》上公布。 四、备案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法制办备案。 (一)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但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且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实行备案审查。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参考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9号)规定,报备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文件涉法内容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依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等内容; 2.文件制定程序(一般程序、简化程序)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情况,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情况,以及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情况、文件公开情况等内容; 3.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法定事由)。 五、清理与评估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每年对部门起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评估,以提高文件的绩效。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六、其他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依法行政的依据,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妥善衔接,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效率,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规范起草程序;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法制办要加强审核与指导,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与相关基础工作,做到材料齐备、程序到位,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起草、报送的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列入市政府对起草单位的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法制办另行制定。 附件: 1.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格式(一般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