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浙教职成[201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职学校社会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职学校社会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教职成〔2011〕15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职学校社会培训工作,增强中职教育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中职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的有关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由此也对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中职学校社会培训工作,是提升劳动者素质,有效促进就业,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措施;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同时,加强中职学校社会培训工作也是新时期中职教育发展的自身必然选择。中职学校开展社会培训,有助于准确地了解社会需求,发挥中职教育优势,扩大中职教育影响力,强化中职教育的地位。通过扩大社会培训,充分发挥中职教育的潜能,培育中职教育新的增长点,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各地务必要充分认识做好中职学校社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积极推进中职学校社会培训工作。

  二、明确职责,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社会培训

  切实承担培训任务。开展社会培训是各级各类中职学校的社会责任。中职学校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坚持培养培训并举,“两条腿走路”,积极主动承担任务,多形式地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类技能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十二五”期间,努力使中职学校培训和培养能力达到1:1,面向社会的各类职业培训年均规模达到70万人次以上,且人均达到30学时以上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基本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要,较好满足全省劳动者的培训需求。

  积极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围绕服务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积极扩大培训对象,拓展培训项目,大力推进各类社会培训,尤其是多形式开展面向企业职工、退役士兵、新型农民渔民、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预备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新技术培训、经营管理培训,努力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全力做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使大多数退役士兵通过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农民农业专业技能、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特别是低收入农户转移就业培训,使广大农民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广泛参与渔民职业技能和船员培训及涉海类“两创”实用人才的培训,推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加强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深入实施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努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人民群众文化水平和就业能力,延长我省人均受教育年限。

  三、努力提高社会培训质量

  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培训项目。各地要深入开展培训调查,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开发培训项目,完善培训课程,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紧缺技术和人才培训,大力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和教材。按照“做精、做强、做特”的要求,完善培训教材和内容,着力优化培训课程体系,努力打造有特色、高水平、有影响的品牌培训项目。

  创新培训模式。探索新时期中职学校社会培训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整合校内资源,在部分中职学校试办“节假日培训”和“夜间培训”,因地制宜地推进订单培训、菜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等多种培训模式,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改善培训条件。中职学校要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以满足培训要求。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提高中职学校培训能力,切实改善培训工作环境和条件。

  加快推进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中心建设。中职学校要依托行业企业和本校资源建立社会培训基地。各地要加大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力度,对各地建有的中职学校公共实训中心要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管理制度。在服务区域职业院校师生实训实习的同时,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中心应积极主动面向市场,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使其成为中职学校开展社会培训的主阵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