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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1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并发布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加强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修正后的《条例》在保持原《条例》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在《清真食品准营证》有效期、年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准入条件、原料的使用及索证索票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理处罚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加,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进一步规范我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市场,提高清真食品管理整体水平,推动清真产业发展、提升内陆开放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二、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加强清真食品管理 (一)强化市场监管。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不断进行拉网式检查,着力解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假冒“清真”的行为。要把经常性的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及外来清真食品进行重点检查,促使市场经营者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售、不生产、不制作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清真食品,严格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1.抓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好《清真食品准营证》办理关,严格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人、采购、保管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比例各环节进行审核,规范审核备案程序,严格审批手续,按期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户实行年检。 2.抓好清真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牛羊和其他畜禽按照清真饮食风俗习惯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狠抓源头治理,确保市场清真肉类原料的清真。各清真屠宰企业、屠宰点执刀人员要在民族工作部门和商务部门备案,并进行《条例》及民族宗教政策的培训。 3.抓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原料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用原料、调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要求,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的管理,生产经营者所进的原料或包装成品,必须提供原产地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及时和原产地民族事务部门核实。 4.抓好清真食品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清真”招牌生产经营的行为,查处广告经营者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经营者制作发布清真食品广告行为,严厉打击假冒“清真”生产经营的行为,规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清真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杜绝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混运现象发生。 (二)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支持、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加大清真食品特邀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力度,聘请一批责任心强、工作扎实的监督员,进行专业培训,颁发特邀监督员证。采取划片包区和奖励等办法,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监督检查网络,促进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严防突发事件。完善《清真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持从小、从早、从快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突发事件,防止因出现清真食品问题而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把《条例》宣传列入“民族团结月”活动和“六·五”普法活动的内容。积极开展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党的民族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等方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尤其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条例》及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要重点宣传《条例》赋予民族工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宣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原料采购使用、人员配备等规定;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知识;宣传消费者权益、义务及其举报投诉、咨询情况等内容;宣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好的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曝光那些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反面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