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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及时安装系统升级补丁。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必须安装国家许可的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和病毒库;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病毒扫描。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安装的工作软件必须是正版的,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其他工作需要的软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病毒扫描;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条 移动存储介质在接入计算机时,必须进行病毒扫描。 第三十一条 所有计算机及服务器均不得共享文件夹。 第六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源代码、业务数据必须制定备份策略,定期备份至本地备份中心和远程灾备中心;对同一份数据采用不同介质、不同地点同时存放;数据存放周期根据业务需要确定,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数据的保密要求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备份的数据必须存储在专门的存储器上,由专人保管,一般工作电脑不得存放业务数据,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业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业务系统设计过程必须对数据库加密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业务系统设计过程必须对网络传输加密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业务系统在需求上需要和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的,与相关政府部门必须签订保密协议,进行加密交换。 第三十八条 对有机会接触到数据的系统开发商、维护单位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九条 业务数据和备份数据不得在因特网上传输;数据的复制、交接必须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业务系统必须严格控制用户访问权限和密码设置要求,与业务无关人员不得访问业务系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