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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民政局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及时安装系统升级补丁。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必须安装国家许可的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和病毒库;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病毒扫描。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安装的工作软件必须是正版的,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其他工作需要的软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病毒扫描;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条  移动存储介质在接入计算机时,必须进行病毒扫描。

  

  第三十一条  所有计算机及服务器均不得共享文件夹。

  

第六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源代码、业务数据必须制定备份策略,定期备份至本地备份中心和远程灾备中心;对同一份数据采用不同介质、不同地点同时存放;数据存放周期根据业务需要确定,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数据的保密要求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备份的数据必须存储在专门的存储器上,由专人保管,一般工作电脑不得存放业务数据,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业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业务系统设计过程必须对数据库加密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业务系统设计过程必须对网络传输加密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业务系统在需求上需要和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的,与相关政府部门必须签订保密协议,进行加密交换。

  

  第三十八条  对有机会接触到数据的系统开发商、维护单位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九条  业务数据和备份数据不得在因特网上传输;数据的复制、交接必须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业务系统必须严格控制用户访问权限和密码设置要求,与业务无关人员不得访问业务系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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