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疫工作方针,加大对病死猪及粪便污物等无害化处理支持力度,坚决做到“四不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实行无害化处理。6个农业县(市)区都要按照要求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补助80元;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至800元;将因防疫需要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每头600元提高至800元。以上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比例承担。 (四)强化疫情监测预警机制。要认真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工作,明确监测责任,培训监测人员,提高疫病监测水平,准确分析疫情态势,及时提出预警和有关信息,为科学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提供依据。要加强动物养殖场(小区)、屠宰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等防疫意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动物防疫和公共卫生意识。 四、建立和完善生猪产销宏观调控和监管机制 (一)落实防止猪价过快下跌调控措施。认真落实《济南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既要防止猪价大涨,又要防止猪价大跌。当猪粮比价低于5.5∶1,进入黄色预警区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猪肉储备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生猪活体和冻肉储备制度为基础的生猪生产宏观调控机制,在做好政府生猪活体和冻肉储备的同时,着力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的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大中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的规定,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调控。 (三)强化生猪和猪肉市场监管。要加大对不规范养殖行为的整治力度,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严格产地检疫出栏。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及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 (四)做好生猪产销对接工作。要发挥行业协会、合作社以及加工龙头企业的作用,积极组织生猪饲养、加工、运输企业和伙食消费单位,开展生猪产销直挂、农超对接活动,加快推进生猪生产更好地与市场对接,实现产销大体平衡,减少产业波动,维护生猪生产者、经营者和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五)落实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生猪及新鲜猪肉运输继续纳入绿色通道,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生猪及新鲜猪肉的车辆优先放行,免收车辆通行费,降低流通成本。 五、健全市场信息和统计监测体系 (一)加强统计监测预警工作。各级统计、物价、商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加强生猪及猪肉生产、需求和价格监测,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进一步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平台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生猪价格、玉米价格、生猪存栏量和疫情等情况,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建立信息沟通会商机制。物价、商务、统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生猪产销信息研判和预警工作,不断完善信息沟通会商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依托政府信息网,建立统一的生猪生产、市场、价格和疫情等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相关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调整规模、优化结构、平衡供求,有效应对养猪业市场风险,避免生产大起大落。 六、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生产,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确保市场有效供应。各级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屠宰加工和副食品市场的监管,严查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防病死猪流入市场;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生猪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做好预警预报工作。环保部门要在做好环境保护的同时,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支持力度。新闻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为猪肉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创造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