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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355号)和省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商务秩序字〔2011〕747号)要求,现就全市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严厉打击肉品违法犯罪行为,捣毁私宰、注水等非法经营网络、规范肉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肉品流通可追溯管理为重点,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监管,集中解决私屠滥宰、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问题,促进屠宰及肉品经营秩序根本好转。到2012年6月底,努力实现城区市场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到2012年年底,努力实现城镇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点)。 二、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针对私屠滥宰、注水违法行为规律、特点,加大对违法行为高发时段和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查,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对发现的私屠滥宰、注水专业村(户)或窝点,要从严、从快予以取缔,对提供私屠滥宰、注水场所或非法肉品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 商务部门要依据《山东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依据《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细化本辖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条件,规定销售区域范围和相关制度,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压减整合,淘汰、关闭不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进一步优化我市屠宰行业布局。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点)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行为。对发现出借(租)、转让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于一证多用、违法设立屠宰分厂和车间的,依法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生猪的,依法予以严惩。 (三)严格生猪屠宰检疫检验等质量安全管理。 畜牧部门要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组织官方兽医会同屠宰企业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严厉打击出厂(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商务部门要落实驻厂监管、准宰确认、待宰备案等管理要求,督导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严格执行12小时以上生猪静养待宰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禁止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规定,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废弃物处理登记;督促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严禁检验检测不合格肉品出厂(点)。畜牧、商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厂(点)肉品全部经检疫检验合格,并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章。 (四)切实规范肉品市场经营秩序。 工商部门以各类经营猪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等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入市、掺杂使假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等违法行为,督促猪肉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肉品安全责任,防止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销售。 (五)严防私屠滥宰肉品流入加工消费环节。 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落实肉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管理制度,做好与流通环节肉品销售凭据一票制的有机衔接,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要以肉制品加工专业村、肉类加工小作坊、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肉品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下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