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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环保、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九)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管理、软件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第五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定点规划,受理本统筹范围内护理院的定点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依据条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检查,拟定定点名单;向社会公示后确认定点资格,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定点护理院实行分级管理。护理院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级护理院、二级护理院、三级护理院。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护理院规模、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医疗仪器、服务品质、社会评价、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等(见附件一)。根据护理院等级综合考虑医保付费标准。定点护理院原则上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其等级相对应的医疗护理服务。 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护理院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签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内,定点护理院应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续签。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满仍未续签,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八条 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院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取得定点资格的护理院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部门的要求配置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技能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定点护理院医保软件的变更、测试和验收。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护理院与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连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连;服务器ip地址一经设定不得擅自修改,以保证医保软件的正常联网运行。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管理部门发现定点单位有病毒侵入或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可以立即切断该定点单位的网络连接,并可结合考核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定点护理院应当按要求做好诊疗、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工作,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及时准确地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icd-10)。 第十一条 定点护理院应建立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并设置宣传栏。 第十二条 根据疾病的性质、轻重程度、治疗护理技术要求、辅助检查所需医疗设备和疾病可能的转归,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把定点护理院收治范围内的疾病病种由轻至重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定点护理院应当成立评估小组,设置评估场所,配备必要医疗设备器材。评估小组由一名分管业务的院领导负责,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副高职称以上医师任组长,一名护理经验丰富的主管护师和一名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参加。评估小组名单报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定点护理院在办理参保人员入院手续前,应当对参保人员病情进行评估并如实填写《参保人员入院评估表》(见附件三)。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参保人员感知、认知、思维判断、行动、生活自理各项能力及主要病史、本次入院主要专科情况等。对不符合护理院收治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得办理住院手续;对有住院指征、符合护理院收治范围的参保人员,不得推诿。对拟收治入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参保人员入院评估表》上拟定医疗护理方案,包括护理等级、治疗护理原则、主要药物使用、康复计划、进一步辅助检查、可能转归等。 定点护理院评估小组完成评估后,对照疾病分类,按护理院等级标准作出护理院收治或不收治的决定。原则上一级护理院对应收治一类疾病患者,以此类推。超过本级护理院收治范围时,由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评估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上级护理院可以收治下级护理院收治范围内的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 定点护理院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就医环境,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合理的服务;在醒目处张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格按医疗护理操作规程执行,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