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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1]1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加快我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重大项目建设中,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不落实的,将严肃追究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分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各级人社、发改、财政、国土、农牧、监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今后,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好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将优先考虑;对落实不力的市州、县市区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将在完成省级以上重大项目被征地农民兑现养老保险后再予以审批,以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将这项惠及民生的实事办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适用本办法。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各负其责,上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属市(州)、县(市、区)所属项目,由市(州)政府负责,采取市(州)、县(市、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的办法,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具体承担比例和办法由各市州政府确定;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30%,市(州)、县(市、区)具体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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