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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印发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同时废止。已按《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征地且仍在建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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