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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01号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 一、审批内容 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资格进行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 (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第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资质情况,择优限量予以审批。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四、审批条件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信用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四)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深圳本地企业提供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六)任职资格申请:包括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十一)市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2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同时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