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地址、电子邮箱等。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办〔2009〕15号)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协议书》、《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金融办网站(http://www.jr.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金融办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委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联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形成会议决议,报深圳市政府批准。 九、审批程序 (一)资格初审。市金融办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主体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其中: 1.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等认定的,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涉及自然人股东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犯罪记录、信用信息等认定的,征求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 3.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银行从业资格认定的,征求深圳银监局意见。 (二)联合评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联合评审会其他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委。联合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及上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会议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批准业务资格。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 (四)办理开业手续。内资小额贷款公司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业。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以及申报外商投资许可所需的材料,到市科工贸信委办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然后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后方可开业。 (五)取消业务资格。经过联合评审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若验资后的实到资金未达到承诺的出资标准,或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未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核准文件,市金融办将撤销其小额贷款试点业务资格。 十、审批时限 深圳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常年受理,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启动试点审核程序,集中组织资格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无有效期规定。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第(四)项。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业务资格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可在深圳辖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