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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青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青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1〕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区(市)政府及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机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约谈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多起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连续两个季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发现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四)所辖区域或行业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五)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约谈实行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市)政府(派出机构)及其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也可以越级对下属单位约谈。

  

  (二)各区(市)人民政府或区(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对镇(街)政府(组织)、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三)被约谈的政府(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召集监察、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专家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约谈内容

  

  被约谈人要对本政府(机构)、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并就下列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人员受教育的情况等;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汇报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情况等;

  

  (四)未按规定落实工作部署的,主要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五)约谈小组需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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