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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及主要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签字承诺,并将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各区(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市)的约谈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事项约谈记录》 附件1: 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编号: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约谈部门和被约谈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安全生产事项约谈记录 编号
注:本记录原件存约谈部门,可复印给被约谈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