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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12-0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11修订)

[接上页]


  第三十条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责任;给会计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用会计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实行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主管单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记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会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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