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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建管建字[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11〕5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元旦、春节将至,建筑业农民工进入返乡高峰,为确保建筑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顺利返乡,过一个安静祥和的春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节前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形势,加强组织领导

  

  近期,由于对当前形势认识不够、应对不足,部分建设项目出现资金短缺,致使清欠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复杂形势对清欠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深化对清欠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清欠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和协调,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抓排查、抓隐患、抓查处。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做实。同时,各级清欠机构要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把信访隐患和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全面开展排查,实施重点监控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本企业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排查。要覆盖到每一家企业、每一个工程,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对存在拖欠隐患的工程项目,要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筹措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企业要注意摸查农民工的思想动态。对信访隐患排查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中

  

  (一)建设(开发)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在拨付工程项目的各类款项时,须优先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其中农民工工资款项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确保足额到位。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严厉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因建设(开发)单位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将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其新建项目的支付担保额度将提高,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二)严格执行"总包负总责"制度。总包企业对拨付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其所选择的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务必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务工者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包工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为所承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务工者本人,并保存工资发放签收记录,严禁将工资发放至班组长甚至"包工头"手中。否则一旦发生携款逃逸、工资挪用、克扣或其他纠纷,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须另行筹款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且将根据相关考核办法从严处罚。

  

  (四)工程监理企业要全面掌握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支付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一旦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将一并追究建设监理企业的责任。

  

  四、严厉打击"不法讨薪",维护社会公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和认定反映的拖欠问题。对确实存在拖欠事实的,要切实帮助解决;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它目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是恶劣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对有关企业及责任人给予严厉的惩处,并予以社会曝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通过理性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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