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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投促委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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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和分区县、国家级开发园区民营经济新增注册资本(金)、民营经济注册资本(金)总额、新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户数以及注册资本(金)绝对额和增长速度资料;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集团户数和注册资本(金)分别在1亿元以上、1000万元-1亿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民营企业户数;按季提供当期吊销、注销的民营企业户数;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吸纳从业人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总数;按行业分类提供新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业户数;按年度提供民营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苏著名商标”有关情况。

  

  (三)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分税种民营经济税收收入、占本地区税收总额的比重资料;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分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园区民营经济税收收入、占各地区税收总额的比重资料;负责按季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税收超千万元和超亿元民营企业情况。

  

  (四)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每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已建成和在建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情况,民营企业投资为主的园区比重、民营企业占园区内企业的比重等资料。

  

  (五)市发改委: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六)市经信委: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特色产业群发展情况、民营企业比重资料;负责按季度提供全市民营软件企业发展情况、民营软件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民营经济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及其占行业和全市比重资料;负责按季度提供全市新认定的成长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情况、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情况。

  

  (七)市投促委: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额、全市民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八)市科委:负责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交年度全市民营科技企业数量、产值、利税额、从业人员数等资料;民营科技企业中有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数、设有技术部门数等资料;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当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数量、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等资料。

  

  (九)市金融办:负责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上市公司数量、民营企业占比和拟上市民营企业总体情况。按年提供民营上市公司从境内外证券市场募集资金额。

  

  (十)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和落实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及有关部门民营统计工作的专项经费,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负责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地方财政各类扶持资金中扶持民营企业的情况和全市同期财政收入数。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有进出口实绩民营企业户数、比重和增长速度等资料;提供民营企业实现进出口额和增长速度等资料。

  

  (十二)市教育局:负责按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办学历教育机构情况、毕业人数、目前在校学生数及其增长速度等资料;提供各类民办社会培训机构情况。

  

  (十三)市民政局:负责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慈善事业开展情况。

  

  (十四)市人社局: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情况、城镇职工劳动报酬中来自私营单位的比重等资料。

  

  (十五)市质监局:负责按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民营企业“中国名牌”和“江苏名牌”数量、增长速度和占比等资料。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民办医疗机构发展情况。

  

  (十七)市体育局:负责按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间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情况。

  

  (十八)市工商联:负责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商会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十九)人行南京分行: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额、比重及其增长速度等资料。

  

  (二十)各区县、开发区: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全市各部门分工情况,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本地区民营经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本地区民营经济总体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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