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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统计工作要求 (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及时整理和向市民营办、市统计局提供相关资料,月度资料原则上在月后第10个工作日前提供,季度资料原则上在季后第15个工作日前提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规定有关上报时间与此冲突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内容分工,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人员,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体系,保证统计工作落实到位。 (三)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协调民营经济统计办法和各类报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事宜,并负责解释民营经济的统计口径。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严把数据关,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各单位定期对基层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建立“半年分析报告”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所承担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需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提出分析报告,提供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市民营办整理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书面汇报材料,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半年民营经济运行综合情况、年度发展趋势预测、开展的主要工作、问题与建议等。 (五)建立“全年考评”制度。依据“月报”、“季报”、“半年分析报告”提供情况,对各单位全年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对评定出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