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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职工工资,是指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和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等各种薪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游览参观点所在地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二)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可按实际支出核定,但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2%、2.5%,其它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三) 社会保障费,是指依照国家有关制度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工资总额计提基数不包括临时工工资。医疗保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险费中重复计算;其它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其它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四) 水电费,是指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五) 邮电费,是指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六) 交通费,是指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七) 差旅费,是指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 (八) 会议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九) 广告宣传费,是指游览参观点当年投入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宣传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宣传费应当据实核定,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 景区规划费,是指新建游览参观点的设计规划费。景区规划费应当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20年。 (十一) 绿化维护费,是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绿化维护费用。 (十二)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是指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应当采用待摊方式的,按维修周期摊销。 (十三) 维修费,是指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十四) 董事会会费,是指有董事会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董事会会费。 (十五) 上缴管理费,是指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景区资源使用等费用。上缴管理费不包括: 1、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门票总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 2、门票收入中上缴当地财政的金额; 3、以各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义,扣留、上缴、截留和挪作它用的费用。 (十六) 业务招待费,是指经营者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业务招待费用按实际发生额60%或者主营业收入的0.5%核定,两者取其低值列支。 (十七) 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游览参观点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列支到财务费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与游览参观点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提折旧。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种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成本监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成本监审机构合理认定该固定资产原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