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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补提折旧。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若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选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算。固定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上限的,其折旧年限由成本监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九条 职工人数是指游览参观点的在职职工以及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职工的全年平均数。职工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第十条 年接待游客数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接待游客总人数,包括普通游客数、优惠游客数和免费游客数。优惠游客包括会员卡(或年票)游客、旅游团队游客和学生等。 对于试营业的游览参观点,年接待游客数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预测数折算,年接待游客未达到权威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游客数60%的,按60%核算;超过60%的,按实际游客数计算。 第十一条 门票收入是指按门票价格与全年接待游客人数计算的收入。 第十二条 实际收入是指当年游览参观点(企业)含门票收入在内的所有运营实际总收入。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游览参观点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或者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广告、宣传费用; (六)对外投资、对下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七)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等; (八)企业计提的除了坏账准备之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九)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支出; (十)虽与游览参观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一)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十五条 维修费应当据实核定。 固定资产修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维修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 (二)经过维修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的; (三)经过维修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的(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维修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的。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往返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除职工薪酬外,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下同)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3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扣除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有关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费用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核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税法和财务制度等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通常指消费者、相关政府部门、经营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