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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3.着力改善抵(质)押登记服务。凡符合要求的工商、房产、国土资源等抵(质)押登记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评估。

  

  24.着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干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指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特定项目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检查、评比和达标考核活动。省政府金融办要建立以监管部门为主的协同管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行政。各部门和有关方面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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