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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在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科学安排保障性住房地区布局,做到与需求有效对接,实现“四规合一”。要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廉租住房主要布局在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省辖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安排规模不低于年度任务总量的40%。

  

  三、完善供应结构

  

  (一)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出租,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要充分发挥省辖市、县(市)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县(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条件成熟的地方要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主要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工作。

  

  (三)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审核机制、售后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允许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县(市)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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