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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甬政发〔201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精神,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努力为“六个加快”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土地资源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明确产业准入要求

  

  (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各地要加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加强规划引导,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工业等产业用地向开发园区集中、居住用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职责,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坚持“项目储备、有保有压”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地管理。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实行优先、优惠的供地政策。对新增建设用地,要依据产业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从严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二)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在规范市场竞争的经营性用地出让行为的同时,也要规范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出让行为。各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本区域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和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单位面积产出、容积率、单位面积税收、环保能耗、经营年限下限等产业准入标准,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产业用地投资协议,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并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三)加强产业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凡以优惠供地政策即低于市场评估价为出让起始价的,对建设期内投资强度、容积率、开竣工等履约情况一律实施保证金制度并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该地块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视履约情况分期返还。对履约保证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用地项目,各地可视情确定保证金上限。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违约金。其它产业用地的履约保证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实行产业建设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规范完善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合同管理。全市新增产业建设用地(除房地产业外)一律实行出让合同的履约认定制度和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发改、经信、财税、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出让金按全额收缴后,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复核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换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一般为3~5年,确保企业按约定开发建设、投产。约定期限届满后,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政府签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认定。对明显违反约定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在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内未通过履约情况认定的,企业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企业不符合产业约定条件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或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或产能不足协议约定的50%,或年税收不足协议约定的30%,一律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由政府收购,但当市场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时,不得超过收购时的市场价格,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对重大产业和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等特定性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上述限定条款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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