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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及《安徽省各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安徽省部门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本考核办法中,现代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环境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文化产业增加值。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文化产业”被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和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文化产业增加值是指上述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五、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户均主营业务收入。指按照《安徽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实施调查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

  六、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七、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指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服务业税收/全部税收收入×100%

  八、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服务业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未来新增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九、服务业实际利用省外资金。指省外投资者在我省用于服务业行业的实际投资金额。具体指省内各市引进我省行政区域之外的投资者投资于服务业的资金,包括省外境内资金(安徽省行政区域和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境内投资者投资于服务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资金,包括现金、实物、技术入股、收益分红后再投资)和境外资金。不包括我省行政区域之内各市之间互相投资的资金及国债资金、中央财政和各部委拨款等资金。以上资金均为实际到位资金。

  十、引进服务业大项目个数。指各市当年引进的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个数。口径同上一条。

  十一、国际服务贸易增加额。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以及服务产品的进出口,其增加值是指本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减去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差额。

  十二、当年新增服务业名牌、商标个数。当年新增服务业名牌、商标是指获国家和省正式确认,当年新创的服务业名牌、商标。包括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名牌、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

  十三、当年新开工大型服务业投资项目个数(不含房地产)。指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齐全,符合条件并纳入统计的当年新开工的3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十四、推进服务业发展基础工作情况。包括各市建立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机构及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县(区)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安徽省部门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精神,进一步增强省有关部门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考核内容

  (一)发展目标。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门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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