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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购机补贴申报指南要求、补贴资金规模以及购机需求,制定年度补贴计划并上报市农机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年度预算批复后,尽快审核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经审核下达的补贴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结余补贴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经审核下达的补贴计划及优选条件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若申请数量超过计划数,须在当地乡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抽签、摇号公告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所在村公告栏、乡镇和市农机化网站上公示。补贴对象名单在同样范围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发放给补贴对象,并组织协调购机事宜。 第十三条 经销商完成供货后,应将全额购机发票复印件、补贴农机送达验收单等证明材料送交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结算申请。 第十四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在经销商完成供货三个月内审核并结算补贴资金,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市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资金结算。 第四章 购机程序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通过所在地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农垦系统农场)向区县或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附件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持证操作的农机,凭有效操作证件进行申购(操作证复印件交送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可凭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发放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在有效期内自行选择经销商联系购机,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支付价款,也可委托区县或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代理购机并缴付购机差价款。代理购机须由区县农机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开展统一采购,市有关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规范程序实施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 经销商对补贴对象出具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在本市购机补贴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向补贴对象出具合法的全额购机发票,将所购机具按约定送达并与补贴对象签订《上海市补贴农机送达验收单》(附件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应对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机具标注,实行档案管理,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购机者姓名(购机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地址、联系方式、购机日期、机具品种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安装地址(存放地点)、发动机号、机架号、补贴机具编号、牌证号等。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购机补贴管理系统、涉农资金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购机和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本市在上海农委政务网和上海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开设立举报热线,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购机及补贴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经查明举报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二十条 补贴对象收到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无故放弃购机的,停止其三年申请购机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拖拉机八年,其它机具五年)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补贴机具。受本市重大建设规划调整等特殊因素影响确需转卖的,须经所在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对擅自转卖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倒卖补贴机具案件的区县或市有关单位,核减其下一年度补贴资金计划额度。 第二十一条 经销商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按规定做好农机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并接受市、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补贴对象的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作出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