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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协助他人非法套取补贴资金或协助倒卖补贴机具的,取消该经销商经营补贴机具资格; (二)同一产品补贴机具售价高于本市市场上非补贴机具价格的,停止该产品或经销商经营该农机的补贴资格; (三)新购补贴机具(一年内)出现30%以上维修率或20%以上购机者公开投诉,或经相关机构鉴定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的,停止该产品一年的补贴资格;上述问题重复出现的,停止该产品的补贴资格。 (四)拒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停止该产品一年的补贴资格;经督促后仍不能整改的,取消该经销商经营补贴机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区县、市有关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沪农委[2005]8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