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接上页]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