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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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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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