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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运发[2011]68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运发﹝201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各地交通运输系统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道路应急运输保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较好地完成了抗震救灾、奥运保障、电煤抢运、交通战备等道路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充分体现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及社会的重视和肯定。当前,我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呈上升趋势。为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运输保障能力,更好地履行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运输保障职责,现就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为核心,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道路运输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有力的道路运输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基本原则

  政府负责,部门组织,企业实施。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应急保障体系,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抓,同级运管机构进行管理,运输企业具体承担组建任务。

  合理规划,分级建设,全国联动。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纳入“十二五”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地方两级进行组建。应急保障车队指挥和调动,由事发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运管机构负责,超过当地应急运输保障能力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支援,跨省执行任务的由交通运输部统筹协调,必要时实行全国联动。

  平急结合,军民融合,运行高效。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道路运输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运输相结合,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思路,把应急保障车队建设与交通战备队伍建设相结合,纳入交通战备队伍管理。抓好程序化、标准化的应急处置和保障机制建设,保证应急运输各环节紧密衔接,高效运转。

  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全面推广、逐步完善”的思路,在辖区内先行试点,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2年时间,在各市(地、州、盟)都建成应急保障车队的基础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起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输需要,并能够跨省、跨区域执行联动任务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

  三、建设与管理

  (四)合理确定规模。地方应急保障车队以市(地、州、盟)为基本单位,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1支或分别组建道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各1支。各直辖市应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2-3支或分别组建道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3-5支。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组建。国家应急保障车队建设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从地方应急保障车队中择优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

  (五)严格准入把关。应急保障车队须依托信誉好、实力强、规模大的骨干道路运输企业组建。承建企业应有足够的运输能力和应急运力储备,既能满足日常生产运输需要,又能满足运输应急保障需要。应注重发挥国有运输企业在应急保障中的政治、体制优势和优良传统。没有大型运输企业的市(地、州、盟),可以依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小运输企业分别组建,在此基础上形成应急保障车队。

  (六)明确建设标准。应急保障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乘务员、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及交通战备工作需要。装卸机具和救援物资的数量可根据应急保障车队规模配备。

  国家级应急保障车队,每支车队的车辆数原则上不少于300辆,其中包括100辆客车,80辆厢式货车(8吨左右),60辆大型普通货车(20吨左右),20辆平板拖车(30吨以上),20辆自卸车(20吨左右),20辆危险货物运输车;在此基础上配备2台应急通讯车,10部海事卫星电话,2辆加油车,2辆应急照明车和2辆应急维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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