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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国科发计[2011]62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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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三)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进行学术咨询,并以项目责任专家形式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每届任期三年。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指南建议;

  (三)主持项目复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四)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提出项目实施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等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二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遴选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973计划的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973计划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97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与973计划管理及项目申请、评审、执行、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八条  科技部征集相关部门、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征集的重大需求提出973计划领域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973计划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具有明确、先进的科学目标;

  (三)针对明确的科学问题,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五)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进入备选项目库和综合咨询等步骤。评审以定性评价为主。项目答辩采取网络视频方式。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评审。由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同行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听取项目答辩,根据各领域和各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通过复评的项目按照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后,作为备选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对备选项目进行综合咨询。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立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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