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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7
【实施时间】 2011-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接上页]
1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15、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6、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7、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8、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1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0、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2、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3、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4、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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