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为加快项目建设,同时具备核准条件的多个电网项目,可根据需要“打捆”编制一个项目申请上报核准。有关职能部门相应“打捆”审批前置性条件。10千伏及以下低压配电工程和入户工程的“打捆”项目,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审核建设意见,不再单项编制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变电站在原址建设不需新征土地、未造成新的环境影响和增加水土流失的,可不另办用地预审和水土保持方案,可视情况依法依规从简、从快编制和审批环评文件。

  

  电网建设项目业主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互相支持、加强配合,积极主动办理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的相关手续,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各项审批要件,落实建设资金,促进电网项目加快建设。

  

  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电网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电网建设项目业主、电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措施,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电网工程在并网运行之前,应严格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项目核准(审批)的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项目投产运行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对政府资金投资的电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非项目原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确需变更建设内容和概算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审计或稽查,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要切实加强前期工作,严格资金审查和拨付程序,确保资金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核准、验收和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建设的全程服务和监管。对政府资金投资的电网建设项目,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监督力度,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五、加大电网建设支持力度

  

  市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住建部门应根据电力发展需求,在各级城乡规划中,预留变电站选址和电力线路走廊,负责变电站和电力线路选址、划定和审核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符合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用地。林业部门负责林业设计和林木、林地赔偿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水务、消防等部门也要大力做好相关工作,支持电网建设。

  

  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全力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协调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电网建设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好治安、维稳等工作,确保各个电网建设项目按期完工。

  

  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管理。按照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实施进度、存在问题等,以便及时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纳入重点项目管理的重大电网建设项目,在不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报经市政府或区县政府同意,可纳入同级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在土地、价费、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完善电力应急体系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预防为主、保证重点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电力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为主、用户积极配合的电力应急预警系统和电力抗灾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电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制订防灾预案,开展抢险救灾。电力企业是电力系统抢险救灾的责任主体,负责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做好灾后重建工作。要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操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防灾减灾的教育培训,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