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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数据真实性情况。 具体包括:区(县级市)政府上报的本辖区内违法用地核查数据、查处整改数据等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6.宣传教育情况。 具体包括:区(县级市)政府是否通过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件、举办讲座、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是否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三)对镇(街)政府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巡查、发现、制止、拆除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情况。 具体包括:镇(街)政府是否组织力量加强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发现;发现(含接到违法用地的举报、投诉、报告、相关部门的告知函或国土房管部门抄报的土地执法文书等)违法用地行为后,是否及时予以制止;是否在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制止无效、不予整改、违法用地上已建成一层及以下建(构)筑物的区以下违法用地,组织国土房管、城管、公安、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2.控制新增违法用地情况。 具体包括:(1)镇(街)政府年度、半年新增违法用地数量实行指标控制。镇(街)政府年度和半年新增违法用地数量是否超过其年度和半年新增违法用地限制性指标。镇(街)政府年度新增违法用地限制性指标是否高于各区(县级市)政府与各镇(街)政府签订的年度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数量。半年新增违法用地限制性指标是否高于年度限制性指标的1/2。(2)区以下违法用地量是否逐年下降。 3.数据真实性情况。 具体包括:镇(街)政府上报的本辖区内违法用地核查数据、查处整改数据等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宣传教育情况。 具体包括:镇(街)政府是否通过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件、举办讲座、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是否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五、考核程序 (一)市、区(县级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对考核对象半年或年度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书面反馈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市、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决定采纳反馈意见的,对初步考核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半年或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以适当形式通报。 (二)半年与年度考核中,对市级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初步考核意见,还应征询各区(县级市)政府的意见。 六、计分方法和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奖惩办法 (一)奖励。 按照“凡是没有违法用地的均予以奖励”的原则,对被考核的责任主体实施奖励。 1.年度考核优秀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记三等功一次;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记二等功一次。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工作突出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场,并授予荣誉证书。 2.年度考核优秀的区(县级市),市政府从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预留总量不超过3%的指标予以奖励。具体安排如下: (1)荔湾区、海珠区、黄埔区、天河区为第一组别,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给予年度指标奖励总额20%的指标奖励; (2)萝岗区、南沙区为第二组别,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给予年度指标奖励总额20%的指标奖励; (3)番禺区、白云区、花都区为第三组别,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给予年度指标奖励总额30%的指标奖励; (4)从化市、增城市为第四组别,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给予年度指标奖励总额30%的指标奖励。 3.区(县级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镇(街)政府的奖励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自行制定。 (二)惩戒。 1.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级市)政府、市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