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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级市),市政府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指标扣减与奖励相对应,具体安排如下: (1)荔湾区、海珠区、黄埔区、天河区为第一组别,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与年度指标奖励总额20%等量的指标; (2)萝岗区、南沙区为第二组别,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与年度指标奖励总额20%等量的指标; (3)番禺区、白云区、花都区为第三组别,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与年度指标奖励总额30%等量的指标; (4)从化市、增城市为第四组别,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与年度指标奖励总额30%等量的指标。 3.国土房管部门对考核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以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挂牌督办,发出督办函(附件6),并以适当方式曝光违法用地所在镇(街)。 4.经考核,考核对象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其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8〕25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办〔2009〕6号)以及《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被问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属地政府责任,将土地执法作为本辖区行政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镇(街)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对镇(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施奖惩。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建立倒查机制,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以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市国土房管局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奖励指标,专项用于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的奖励。 (五)对市国土房管局的考核根据上级国土部门的相关检查、考核确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