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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生猪生产能力,满足市场消费需求,防止生猪及其产品价格大起大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 (一)推动生猪生产方式转变。深入开展国家扶持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和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实现品种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环境优美化。突出抓好基础设施、防疫条件改善和粪污处理等工作,确保生猪综合生产能力不下降、养殖质量进一步提高。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积极推广程序化免疫等先进实用技术,在中小规模饲养场重点推广普及“自然养猪法”等环保养殖模式,改善生态环境。 (二)建立生猪饲养补贴制度。对饲养能繁母猪场(户)按每头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对宁阳县的补贴比例为60%,对其他县(市、区)的补贴比例为40%;市财政对新泰市、肥城市的补贴比例为20%,对泰山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补贴比例为30%,对岱岳区、东平县的补贴比例为40%,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自行解决。补贴资金要于2011年11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积极落实国家重点支持的生猪原良种场、扩繁场建设任务,认真落实生猪良种补贴政策,切实提高良种猪生产、供应能力。加强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保证种猪品种和质量。大力支持生猪生产大县猪人工授精站(点)建设,加快全市生猪改良步伐。 (四)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奖励资金,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监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力争将更多的县(市、区)列入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范围。 (五)保证生猪养殖用地。各级国土资源和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规划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生猪生产提供必要的用地支持。 二、强化信贷和保险支持 (一)加大金融贷款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生猪生产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及一级种猪场、地方资源场的支持力度,对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财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加快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为规模养殖场(小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创新担保形式,通过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等方式,为规模养殖企业贷款创造条件。 (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各级要将能繁母猪保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严格制度落实,简化支付手续。畜牧兽医、保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为养殖场(户)保险理赔提供便利条件。严格落实能繁母猪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将能繁母猪保险与能繁母猪补贴、耳标识别、生猪防疫、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政策有机结合,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 三、建立完善生猪产销宏观调控机制 (一)完善猪肉储备制度。建立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生猪生产宏观调控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认真搞好政府生猪活体和冻肉储备,研究制定支持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的相关措施,构建多元储备机制。严格落实地方猪肉储备,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市1200吨猪肉的储备任务。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调控。 (二)搞好生猪产销对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合作社以及加工龙头企业的作用,积极组织生猪饲养、加工、运输企业和伙食消费单位签订生猪产销协议,促进生猪生产更好地与市场对接,实现产销大体平衡,减少产业波动,维护生猪生产者、经营者和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三)支持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在新泰市、岱岳区、肥城市、宁阳县规划建设一批大型生猪养殖基地,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的“菜篮子”和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改造项目,并重点向上述县(市、区)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