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开通生猪及新鲜猪肉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生猪及新鲜猪肉的车辆优先放行,免收车辆通行费,降低流通成本。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在校大中专学生生活

  (一)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启动条件和标准,构建高效、灵敏的联动机制。扩大保障范围,将联动机制保障对象扩大到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依据启动条件和标准,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安排好在校大中专学生生活。密切关注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生活,通过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措施,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确保在校大中专学生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五、健全市场信息和统计监测体系

  (一)加强统计监测预警工作。各级统计、物价、商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生猪及猪肉生产、需求和价格的监测。进一步创新监测手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科学预测市场走向,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健全完善生猪市场调控平台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及时发布生猪价格、玉米价格、生猪存栏量和疫情等信息。

  (二)建立信息沟通会商机制。市物价、商务、统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生猪产销信息研判和预警工作,健全完善信息沟通会商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统一的生猪生产、市场、价格和疫情等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的相关信息,引导养殖场(户)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调整规模、优化结构,有效应对市场风险。

  

  六、完善生猪公共防疫体系

  (一)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各级要加大对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满足动物疫病防控需要。稳定基层动物防疫员队伍,从2011年起,将基层动物防疫员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少于1200元。县级财政要落实相应的补助资金,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制度。认真落实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各级财政要按照既定的疫苗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县级财政要将免疫器械、疫苗调拨、储运、消毒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养猪场及周围环境的治理,净化生猪生产环境。

  (三)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疫工作方针,加大病死猪及粪便污物无害化处理力度,坚决做到“四不准”(病死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卖、不准转运)。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补助80元;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至800元;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每头600元提高至800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上述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负担40%,其余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完善疫情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工作,明确监测责任,培训监测人员,提高疫病监测水平,准确分析疫情态势,及时提出预警和有关信息,为科学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动物养殖场(小区)、屠宰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工作人员,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等人群的防疫知识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动物防疫和公共卫生意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猪生产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密切配合协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猪肉屠宰加工和副食品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猪肉注水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防病死猪流入市场,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生猪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切实做好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工作。审计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大对相关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监督检查力度,保护好生态环境。

  (二)强化督导检查。要建立完善任务目标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落实、不执行相关政策措施的,或因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注重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信息,全面客观地报道生猪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生猪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理性对待市场波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