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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枣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

[接上页]


  (五)积极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抓紧组织公共建筑能耗调查摸底,2011年底前编制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市级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区(市)规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要以大中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优先组织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要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采暖制冷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事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改造完成后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

  

  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对新建建筑,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采取中央和省奖一块,市、区(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区(市)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和节能改造任务,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鼓励单位对职工集中居住区统一组织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应补贴部分费用;大型公共建筑加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以及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确有困难的,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二)建立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准入机制。严格实行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推荐目录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凡进入我市的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供热计量装置、温控阀、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分别在安装使用后的9年、15年、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

  

  (三)完善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划部门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要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供热分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供热项目施工;在施工阶段,要加强工程监管,确保达到热计量条件和施工质量;在验收阶段,要通过专家验收审查。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四)完善供热和采暖费补贴机制。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财政部门要将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改为供热计量奖补资金,资金发放额度与供热计量改革绩效和供热节能量挂钩,提高供热企业参与计量改革、开展节能技改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五)建立奖惩约束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尽快制定实施全市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依法处罚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潘强副市长为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切实落实各自职责,力争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务。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做好辖区内的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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