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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 大力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将幼儿园园舍维修改造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管理,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求,坚持“安全、节约、实用”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建设标准化幼儿园,确保工程质量。要建立园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将幼儿园与中小学同步进行排查鉴定,对达不到办园标准,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限期进行维修改造,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举办幼儿园。 (四)全面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省定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公办幼儿园需新增教师的要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保育员等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已经在岗但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通过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 2.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幼儿园教师教育基地建设,重点办好泰山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园”四级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基地和经费,三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带动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3.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建立完善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障体系,公办幼儿教师要纳入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按时发放。要不断提高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幼儿园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五)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1.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及年检制度,县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办学审批,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举办幼儿园。对于公办幼儿园,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幼儿园用途,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制定收回方案,尽快收回。县级政府教育部门要严格审核界定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 2.开展无证办园行为整治行动。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育、综合治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无证办园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整改。经整改达标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各县(市、区)要于2012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彻底消除无证办园现象。整改期间,要确保幼儿接受学前教育不受影响。 3.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各级教育、综合治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各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摆在首位,按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杜绝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强化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要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要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保教质量自评机制。要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要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为0至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