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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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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按类收费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办园水平对幼儿园进行定级分类,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除核定的收费标准,各类幼儿园一律不得额外收取建园费等任何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政府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县级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总责,要做好辖区幼儿园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以及辖区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区域内的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举办村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共同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学前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要进一步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制定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将在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内从事管理和教育教学等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根据省定标准核定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负责落实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用地手续,加强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劳动权益。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负责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各类幼儿园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妇联、残联等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三)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与表彰奖励机制。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和教育督导评估内容。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筹措、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与管理水平等进行专项督导,督导评估结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先进乡镇评选活动,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定期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学前教育,保障公办幼儿园建设扎实推进,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要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以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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