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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一)全市境内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各级财政投入,政府融资投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投入等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原设计或实施方案中明显错漏、不改变原设计标准情况下的构件材料代换,以及根据现场情况必须发生的局部修改、市政规划调整、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等增加工程的。

  

  (三)工程变更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二、工程变更审批职责

  

  (一)工程变更审批原则上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评审工程变更与价格,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审计部门审查项目执行情况”的原则分工负责。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变更增、减品迭后支出金额未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下同)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会商确定后实施。

  

  (二)单项或者累计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或者累计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单项或者累计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

  

  1. 填写工程变更报批表(附件1),分别报财政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概预算审批部门初审。

  

  2. 上述三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后,业主就变更内容编制设计方案,按项目原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批。

  

  3. 项目业主将工程变更报批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4. 项目业主将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财政评审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内容与概算审批。

  

  5. 完成上述审批后,项目业主就增加工程及价款报市政府审批。

  

  6. 项目业主填写增加工程公示表(附件2)在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实施。

  

  (五)需要报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依次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财政评审7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原则上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部门行使主管部门职责。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的工程变更,可以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商定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根据市政府批示,可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四、工程变更作价原则

  

  由原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按原施工合同或以下原则作价:

  

  (一)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报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类似工程项目是指套用相同定额计价的项目或虽套用不同定额,但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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