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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1〕7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由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

  

  (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财政厅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二)负责按照上述方法组织项目基础工作,提供专项资金分配备选项目和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三)根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财政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三)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础资料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三章 方法步骤


  第八条  直接转拨。指中央财政已经确定资金分配最终结果,由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转拨下达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文件中已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额度的专项资金。

  

  (二)工作流程。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照中央部委文件下达方式下达预算。

  

  第九条  规划分配。指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已经明确的年度计划和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纳入规划计划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收集与专项资金分配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条  竞争立项。指对事前公开了准入条件、但分配对象未予明确的专项资金,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备选项目中选择确定符合政策要求、预期绩效最优项目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产业发展及不适用规划分配方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两种方式:

  

  1.对项目竞争性较强、分配对象主要为企业化主体的项目,通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2.对区域性整体规划运作、分配对象主要为市县级政府的项目,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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