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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56号)精神,确保我市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区县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省审计部门核实锁定我市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础上,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化解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要求,泸州市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范围为:经2011年10月省审计部门审计核定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用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长期债务共计8964.27万元(其中: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债务7120.59万元,辅助用房建设债务118.56万元,医疗设备购置债务1725.12万元)。2010年1月l日至2011年7月5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用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债务2623.03万元。(其中:业务用房建设债务1553.24万元,辅助用房建设债务143.99万元,医疗设备购置债务925.80万元)。 三、化解原则 (一)以政府为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由各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债务化解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中央和省专项激励性财力补助统筹安排。市财政予以适当奖励。 (二)严格清偿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化解债务工作中必须做到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的严肃性。 (三)直接支付 偿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由县财政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四)严禁新债 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将卫生经费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政府统筹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经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及卫生部门备案。 四、化解政策 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行省、市、县财政三级筹集的办法。根据中央和省对我市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补助和我市财力状况,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方法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确认锁定的债务,省财政按平均不低于50%的化债额比例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支持,剩余部分由各区县筹集资金进行化债。在规定时间完成化债任务的,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锁定的债务,按各区县制定的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进行化债。 (三)资金筹集来源。各区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化债资金确保资金落实。资金渠道主要包括: 1. 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转移支付资金。 2. 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4. 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5. 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6. 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7. 闲置资产处置收入。 8. 其他资金来源。 各区县用于化债资金必须在预算或计划中做出安排,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全面实施。 五、化解步骤 为了确保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有序进行,我市化解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一是制定化解工作方案阶段,10月25日前结束;二是开展债务再核实阶段,10月30日前结束;三是剥离债务,建立债务明细台账阶段,11月30日前结束;四是进行偿还与销账阶段, 2013年8月30日前结束;五是总结验收阶段。化债工作结束后,接受省医改办和相关部门的考核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