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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日照市政府
【发文字号】 日政办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

  各区县要按照鲁政办发〔2011〕53号、鲁政办发〔2008〕47号等文件要求和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进一步规划布局村卫生室。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强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在村卫生室的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目前村卫生室服务尚不能完全覆盖以及乡村医生配备达不到要求的,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并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所有行政村。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加快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各区县要将调整设置的村卫生室的基本情况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汇总。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各区县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鲁政办发〔2011〕53号文件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健全乡村医生的培养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各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执业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依法处理乡村医生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制定本区县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加强绩效考核,对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三、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

  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市级财政将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区县的支持力度。

  各区县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各区县要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日价费发〔2011〕73号)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区县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市级财政将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区县予以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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