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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12-01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冰雹、霜冻、寒潮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根据气象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提升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气象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整合基层现有防灾人力资源,配备、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气象灾害防御资源,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灾害避难场所、公共防雷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投入给予扶持和倾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灾害预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预估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水利、通信、能源、旅游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防御气象灾害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降雨、降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及时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易发区等地的巡查;及时巡查电力、通信线路,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江河、湖库、港口、工地、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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