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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材料函[2011]366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1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材料函〔2011〕366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称《公约》)是规范全球化工生产、贸易等行为的国际条约。目前,全球履约形势发生很大变化,对履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全省履约工作,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禁化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禁化武履约工作包括监控化学品行业管理,履行宣布、接受核查和防扩散等国际承诺,还涉及处置日遗化武、维稳等任务,政治性强、外交敏感,对内涉及安全、稳定和发展大局。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学武器销毁过半,国际《公约》组织的工作重点已由销毁化学武器向化学工业监控转移。截至今年10月12日,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已对我国进行了200次履约核查,未来我国接受核查工作压力将持续加大,特别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量日益增多,加上原来履约队伍相当一部分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将使我省履约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承担禁化武履约这项重要工作,要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充分认识履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履约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把握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不断加强监控化学品生产监管

  

  (一)及时掌握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动态。

  

  1.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条例》规定,严禁民用工业企业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建立企业台账,监控企业生产动态。

  

  2.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设施的企业要按《条例》规定,及时向省级以上履约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动工建设。

  

  3.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履约模拟核查。

  

  (二)做好禁化武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工作。

  

  为履行《公约》规定的宣布义务,各地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当地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的生产数据;8月31日前,组织企业报送下一年度的预计生产数据。数据填报统一采用国家禁化武办印制的报表,其电子版可在国家禁化武办网站(www.cpcia.org.cn/jhw)下载。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数据收集范围如下:

  

  年度宣布: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生产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

  

  预计宣布: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

  

  (三)开展禁化武季报工作。

  

  为加强对我省监控化学品生产情况的监管,及时掌握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生产动态,拟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及第四类特定有机化学品的重点生产企业实行季报制度。请各地主管部门组织监督相关企业,每年4、7、10月的15日前向委报送当年一、二、三季度累计的监控化学品生产数据,数据报送表格见附件;第四季度累计生产数据以年度宣布报送。

  

  三、加强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加强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监管。

  

  1.进口。我省被指定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位进口单位需办理进口业务的,需经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委审核后呈国家履约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2.出口。国家指定企业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并指定经销单位从事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业务。目前,我省尚无被指定的监控化学品出口单位。凡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委托国家指定单位出口的,其出口合同应在上报国家履约工作主管部门前,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国家指定单位。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检查企业销售记录。

  

  (二)加强监控化学品使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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