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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注[2011]48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接上页]
(一)i期试验质量管理的需要。i期试验,特别是首次人体试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很高,而其受试者多为健康人群。为保证ⅰ期试验结果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与安全,亟需制订针对i期试验特点的管理指导原则。

  (二)新药研发快速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创新药研发申报量逐年增加。i期试验,特别是创新药i期试验数量快速增长,对我国ⅰ期试验的总体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针对新药i期试验设计与实施的复杂性与创新性,应制订相应的指导原则,以提高i期试验设计的科学性、伦理的合理性、实施的规范性,引导新药研发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我国药物研发国际化的需要。由于ⅰ期试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发达国家纷纷出台了针对ⅰ期试验的指导原则。如英国制药行业协会于1988年颁布了《ⅰ期临床试验指南》,欧洲药品管理局于2007年颁布了《新药首次运用于人体试验的指导原则》。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施gcp,但尚未制定针对i期试验的管理指导原则。在新药研发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使我国药物研发走向国际,有必要针对i期试验,制定专门的管理指导原则。

  

  二、起草目的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ⅰ期试验管理指导原则,为ⅰ期试验研究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ⅰ期试验的管理提供指导意见,以规范i期试验,保护受试者权益与安全,促进国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的提高。

  

  三、起草过程

  国家局于2009年1月组织有关专家就《指导原则》框架进行研讨,并于6月组织起草了《指导原则》(讨论稿)。2010年先后多次组织部分省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和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研发企业人员召开座谈会,经过数次专题研讨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一版),并于2011年1~2月期间向部分省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研发企业征求意见,初步收集汇总反馈意见后进一步修改,于2011年3月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版)并在国家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6月前收到来自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研发企业和个人反馈意见和建议80余条,通过汇总整理和再次修订,完成修订稿。2011年7月,国家局召集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和有关专家逐一审议各条款内容,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指导原则》(试行稿)。

  

  四、主要内容与说明

  《指导原则》是在我国gcp的基础上,立足国内现状,参照国际有关规范制定的,共14章54条。

  

  第一章 “总则”,说明了《指导原则》的制定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 至第六章是对i期试验研究室管理的整体要求。第二章“职责要求”,明确了i期试验所涉及的申办者、研究室/研究者及伦理委员会的职责要求,并对生物样本分析工作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三章“实施条件”,提出了对i期试验研究室人员组成、管理制度、场所与设施设备等的要求;第四章“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提出了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范围、管理要求;第五章“质量保证”,突出了质量保证工作的独立性与完整性;第六章“风险管理”,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对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各相关方在风险控制中的主要职责等加以要求。

  

  第七章 至第十三章针对i期试验全过程的各环节提出了管理指导的原则性要求,分别为合同和协议、试验方案、受试者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生物样本管理和分析、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十四章  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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