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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减轻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负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本市居民收入增长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1号)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罹患重大疾病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重大疾病救助: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三)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终末期肾病; (三)重性精神疾病; (四)i型糖尿病; (五)先天性心脏病; (六)白血病; (七)血友病;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九)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重大疾病救助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因患上述重大疾病产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3、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或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重大疾病救助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1、受理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请,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审批表》(下称《审批表》,见附件2)。 2、对审核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填写救助意见,与其它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负责重大疾病救助的审批工作。 1、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注明理由,与其它材料一并退回原报送机关。 2、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对于未被批准享受救助的,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退还本人,其他材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同时将《不予救助决定书》(见附件3)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见附件4)上签字。 3、对于同时申请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01号)规定及时做好审核及出证工作。 (四)救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数据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