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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文号 :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规定,我们对您年月日提交的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您的情况不符合救助条件,理由: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xx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县)民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档备查。 附件4: 送达回证
备注:1.如收件人不在时将文件交与其成年亲属、近邻或工作机关代收;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文件处签收。 2.代收者由代收人在收件栏内签名或盖章。 附件5: 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花名册 街道(乡镇)名称(盖章):
附件6: 关于申请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 救助资金的请示 区(县)民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有关规定,我街道(乡镇)本月共有 等人申请享受重大疾病救助,经审核全部符合救助条件。按照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管理规定,特申请重大疾病救助资金万元。 妥否,请批示。 街道(乡镇)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关于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 救助资金的批复 街道(乡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规定,你街道(乡镇)此次上报的 等 人的重大疾病救助申请,经审核均符合救助条件,请按照相关程序为其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所需资金万元,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此复。 区(县)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 ||||||||||||||||||||||||||||||||||||||||||||||||||||||||||||||||||||||||||||||||||||||||||||||||||||||||||||||||||||||||||||||||||||||||||||||||||||||||||||||||||||||||||||||||||||||||||||||||||||||||||||||||||||||||||||||||||||||||||||||||||||||||||||||||||||||||||||||||||||